对网络医疗器械销售模式、经营关联等方面作出整体设计安排, 进一步明确了从业主体的责任,完善了监管部门的管理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和维护市场秩序。
企业秘书服务顾问
6年从业经验
医疗器械二类
对网络医疗器械销售模式、经营关联等方面作出整体设计安排, 进一步明确了从业主体的责任,完善了监管部门的管理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和维护市场秩序。
办理资料
1、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相关负责人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
3、经营场所的平面图,房产证明文件或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4、经营设施、设备目录
5、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经办人授权证明
办理条件
1、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
2、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贮存场所
3、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贮存条件
4、具备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具有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
5、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答: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必须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同时产品要取得注册证。
答:注册检验样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要求。
答: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资料中的检验报告,应当执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医疗器械检验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7]187号)要求。省局办理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评审批时,不对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类型进行审查,故企业注册申报或者补充检验时不一定要提交注册检验报告,但应当提交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且在其承检范围内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预评价工作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192号)要求开展产品技术要求预评价工作,保证检验报告符合产品注册的相关要求。
答:1个工作日。
答:请参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相关文件
答:医疗器械的经营场所可以和住所不一致。
答:注册申请人可以采取线上缴费或银行柜台转账方式交纳注册费: 如需线上缴费,可在行政许可平台通过银联网银,根据相应支付订单进行在线支付,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后可至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或选择邮寄送达的方式将收据送达申请人单位。 如需银行柜台转账,请向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收费窗口提供缴款单位全称、缴款单位账号、缴款单位开户银行的准确信息。请申请人在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五联单的5个工作日内,按《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中标明的开户银行、账号至全市范围内国有内资银行缴纳注册费。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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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填写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信息表,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网站名称、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名、网站域名、网站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编号、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等信息事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互联网药品服务资质主要分为经营性互联网药品服务资质和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服务资质两种;经营性指的是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非经营性指的是无偿提供药品信息,具体申请那一项,取决于公司网上经营性质。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是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的证件,开办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开办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中第二条规定: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广告,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必须征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同意。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是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的证件,开办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开办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是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的证件,开办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开办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对网络医疗器械销售模式、经营关联等方面作出整体设计安排, 进一步明确了从业主体的责任,完善了监管部门的管理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和维护市场秩序。
互联网药品信息许可证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服务活动的一种资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根据《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参照国家核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验收标准(2003版)及《药品GMP》放射性药品附录,制订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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